如何內政部辦理社團法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登報範例

法人登記登報 » 社團法人設立/變更登記

  • 辦理社團法人設立登記登報範例
    辦理社團法人設立登記登報範例
  • 辦理社團法人變更登記登報範例
    辦理社團法人變更登記登報範例
登報最便宜
請撥02-22608602分機16

需要產品報價?

如何內政部辦理社團法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登報範例
法人登記,法人設立登記,法人變更登記,社團法人,社團法人登記,社團法人登記程序,申請社團法人登記,社團法人登記,社團法人設立登記,法人設立登記申請,社團法人登記,社團法人登記查詢,法人登記聲請書,法人登記申請,法人登記聲請,社團法人登記程序,法人登記聲請範例,法人登記變更
無論您在中部、北部、南部或馬祖、澎湖、金門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登報免費服務:排版、校稿、打稿並寄送報紙與收據至府上或呈報法院。刊報紙價錢:最便宜的報紙公告平均1字不到1元。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法院公示催告、失蹤人死亡宣告、拍賣公告、海外版、支票股票遺失登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登報、提存所公告、清算人公告、法人變更登記及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債權公告、公司股東會議公告。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各報人事公告,全省報紙分類廣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
登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
服務熱線:(02)2260-8602 (代表號)
傳真專線:(02)2263-3538
業務部門:(02)2260-8602分機16、分機11、分機12
帳務部門:(02)2260-8961分機11、分機12
電子信箱:
ao79080@gmail.com
公司網址:https://www.yp123.com.tw
營業時間:週一~週五,早上9:00至下午6:00
請將公文內容傳真或e-mail並註明聯絡方式,本社收到後會有專人與您聯繫!
或撥服務熱線洽詢!大篇幅刊登另有優惠!

臺灣**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月*日
發文字號:100*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等聲請辦理社團法人**學會設立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100年0月0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完成法人登記程序並繳驗財產已移轉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100年度法登社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法人名稱及類別:社團法人**學會。
二、主事務所:**市*區*路*段*號*樓。
三、目的:
四、設立許可機關及日期:內政部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台內社字第*號函。
五、存立時期:永久。
六、財產總額:新臺幣*萬元整。
七、代表法人之理事:***
八、出資方法: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會、會員捐款、委託收益、基金及孳息、其他收入。
九、理、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理事長     ***台北市*路*段*號。
    副理事長***新北市*區*路*巷*號。
    常務理事***台北市*區*路*段*巷*號*樓。
    常務理事***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
    理事         ***雲林縣*市*路*號。
    理事         ***高雄市*路*段*號*樓。
    理事         ***新北市*區*路*號。
    常務監事***台中縣*鎮*路*號。
    監事         ***高雄市*路*巷*號*樓。
十、法人章程、圖記及理事、監事印鑑。
登記處主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玖拾玖年*月廿*發文
發文字號:100法登他字第**號
主旨:公告***等理、監事聲請辦理社團法人台灣**協會變更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100年*月*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登記程序完成後,換發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100年度法登他字第**號)。
貳、變更登記事項:
一、法人名稱原為社團法人台灣***產業協會變更為社團法人台灣**協會。
二、主事務所原為新竹市*街*號*樓,變更為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路*號。
三、第3屆理、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理事長***新竹市*路*號。副理事長***新竹市*路*巷*弄*號。常務理事***台北市*區*路*段*號。理事***新竹縣*鄉*路*號。理事***台北市*區*路*段*巷*號*樓。常務監事***台北市*區*路*段*號。監事***台北市*區*街*巷*之*號*樓。
四、代表法人之理事:***。
五、原章程第1條、第2條、第5條、第7條變更。
六、法人印信(圖記)變更。
院長*主任***決行

法人登記制度的意義
非自然人,而得為權利義務的主體者稱法人。法人有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區分,前者是人的結合,後者是財產的結合。所謂登記,就是將應該公示的事項,記載於登記薄,以備公眾閱覽。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己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民法第三十三一條)

法人登記主管機關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法人登記種類
財團法人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其登記類別分為:
(一)設立登記。
(二)變更登記。
(三)解散登記。
(四)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
(五)清算終結登記。

(一)法人設立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全體董事申請,不得逕行以財團法人名義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附送之文件:
1.法人設立登記申請書(填寫方式詳如附件)。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公函。
3.聘、選任董(監)事、常務董(監)事、董事長之會議紀錄。
4.捐助章程或遺囑原本一份、影本三份。
5.捐助人名冊及捐助承諾書。
6.財產清冊(如為不動產應附所有權狀等相關證明)。
7.銀行存款證明。
8.董(監)事名冊。
9.願任董(監)事同意書(應載明就任之屆別,就任年、月、日)。
10.董(監)事最近全戶戶籍謄本(如無戶籍登記,須提出有關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或外僑居留證等)。
11.法人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件。
前述3至11款文件應先向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備,並經該主管機關以公函准予備查或於前述各該文件上加蓋關防以代替准予備查公函。
綜合說明:
1.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其事務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應檢同法人登記簿謄本及前述(三)所列文件謄本,向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2.法人之捐助人應於法人設立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該財團法所有,並將移轉財產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郵函寄法院登記處備查,否則法院將依職權註銷其法人登記。

(二)法人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申請辦理財產變更應檢附之文件如左:
1.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財產變更之公函影本。
3.同意處分或變更財產之事會議紀錄。
4.財產變更清冊、原有財產清冊、新增財產清冊及減少財產清冊。
5.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四份。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四)申請辦理董(監)事等變更應檢附之文件:
1.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改選董(監)事、常務董(監)事或董事長之會議紀錄。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述改選之公函。
4.新任董(監)事就任同意書原本(載明願就任之屆別、就任年、月、日)。
5.新任董(監)事名冊。
6.新任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份。
7.新任董(監)事之最近六個月內戶籍登記簿謄本。
8.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四份。
9.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綜合說明:
1.新任董監事縱係由前任董(監)事全體連任,亦應辦理法人變更登記。並於法人變更申請書其他事項欄載明原任為第幾屆董(監)事,新任為第幾屆董(監)事。
2.新任董(監)事中,如有前任董(監)事連任者,該董(監)事仍應提出新任屆別之就任同意書,但得不再提出印鑑卡,僅須使用原留孝於法院印鑑卡之印章加蓋於法人登記申請書及就任同意書等文件即可。
3.連任之董(監)事住居所不變者,得勿庸再提出戶籍謄本,但如遷移新址,與法院所核之原法人登記書上所載之住居所不同者,則仍應提出最近之戶籍謄本。
(五)修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或遺囑,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1.申請事由:
<1>財團法人為他律法,故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修訂,不得由其執行機關即董事會逕行決議為之。
<2>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左列事由之一者,應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及第六十五條等規定,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其組織。*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而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
2.申請人:應由利害關係人(如法人之董事長)具狀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申請。
3.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用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4.應檢附之文件:
<1>申請狀(請以一般司法狀撰寫,並載明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前述應修訂之事由,及其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意旨)。
<2>研議修訂捐助章程之董事會議紀錄。
<3>主管機關核准之公函。
<4>新、舊捐助章程或遺囑各一份(請註明訂立日期、修訂日期)。
<5>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綜合說明:
1.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因他人之捐贈、孳息之增加或其他事由,致財產變更時,應依前述五、(三)之說明,辦理法人財產總額變更登記。至於捐助章程所稱之捐助財產,係指法人設立時,捐助人所捐助之財產,故嗣後財產變更,該捐助章程關於捐助財產之記載,勿庸修訂,亦勿須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2.依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財團之組織為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故捐助章程如漏未記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等事項,應速研擬修訂該捐助章程,並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如財團法人之組織僅規定於董事會組織章程,嗣未經向法院申請為必要處分,即逕依董事會決議,變更董事人數等事項,並據此選任新董事會,或由該新任董事決議變更財產者,該董事會之組織及該董事會之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均有疑義,法院亦不可據此准予辦理法人變更登記。因此捐助章程應明確記載財團之組織,如己設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規定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等另規定於董事會組織章程者,其董事會組織章程中關於財團組織之規定修訂時,亦應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