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簡介

法院公告刊登/報紙廣告登報/徵人徵才廣告。本社於民國70餘年成立至今,專營各報報紙廣告登報業務。期間陸續取得中國時報、求職便利通、聯合報、自由時報、經濟日報、太平洋日報等分類廣告代理。創立以來,一直本著誠信、負責、專業之宗旨,於台北市、台北縣(今新北市)票亭、派報社、書局、文具店約200餘家代理本社分類廣告業務。

並於近幾年與全省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地政士配合,專營全國各地方法院之公告新聞紙登報。期許更多相關行業能紿予本公司更多服務及配合的機會,並敬請賜教,不勝感激。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法院公告刊登報紙平均一字不到一元,五段拍賣公告45字(18-24元)最便宜請來電洽詢
刊登法院公告-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新聞紙刊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股票遺失、支票遺失、本票裁定登報、限定繼承、提存所公告、清算債權人公告、法人設立變更登記、籌備會徵求會員公告,公聽會公告,拒不過戶註銷,上市股東會議公告,祭祀公業,財務報表,存證信函,縣市政府公告,甄選公告,招標公告。
刊登報紙廣告-求職便利通廣告每天不到150元、自由時報登報大台北3天275元、聯合報登報台北市+新北市3天380元(其他區域另有優惠歡迎加LINE或來電洽詢)等報紙求職報,刊登徵人廣告,徵才廣告登報,報紙找工作,刊登求才廣告等人事廣告登報、報頭廣告、五段公告、啟事遺失作廢等廣告登報。
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金門、澎湖、馬祖只要您將資料於上班時間LINE,傳真或mail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刊登地方法院公告、刊登報紙分類廣告
太平洋日報、自由時報、求職便利通登報服務
登報熱線:(02)2260-8602 (代表號)
傳真專線:(02)2263-3538
業務部門:(02)2260-8602分機16、分機11、分機12
帳務部門:(02)2260-8961分機11、分機12
電子信箱: ao79080@gmail.com
公司網址:https://www.yp123.com.tw
營業時間:週一~週五,早上9:00至下午6:00
請將公文內容LINE,傳真或e-mail並註明聯絡方式,本社有專人與您聯繫!或撥登報熱線洽詢!

自由時報,聯合報,求職便利通,太平洋日報報紙廣告刊登
報紙廣告刊登注意事項

刊登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求職便利通
徵人徵才求職求才找工作
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條第2項條文,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提醒,自107年11月30日起,雇主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現行第5條條文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等為由,予以歧視。修正後條文也增列雇主對求職者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星座、血型為由,予以歧視。違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經處以罰鍰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公布姓名、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公告刊登注意事項
刊登民事裁定公示催告登報注意事項
有關刊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
法院公告刊登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錯過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聲請人務必先行核對附表及姓名等,確認無誤後,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請勿剪開)。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公示送達登報注意事項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法院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內容要刊登在(國外航空版、全國版)甚麼版面。
法官與書記官不會指示刊登那一報!其刊登報紙權利由聲請人自己挑選。
刊登法院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錯過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股票/支票遺失-公示催告登載注意事項
核對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內容(包含附表部分)。登報前先核對裁定內容,檢查是否有錯誤。若有錯誤之處,請法院該裁定的書記官做更正,再登報。如果無錯誤再登報。
於公示催告或民事裁定下來ㄧ定時間內將裁定內容全文刊登在全國版報紙1天。
刊登後請再核對內容是否和公文內容完全一樣。
報紙刊登後請自行保留報紙,於申報權利期限屆滿時再拿該份報紙整及公文影本到法院辦理除權判決。
法院拍賣公告流程、辦法及注意事項!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3、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A、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B、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C、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D、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4、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A、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並應確實校對。
B、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C、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5、拍賣流程: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上內容為本社整理,實際仍須依各地方法院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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