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祭祀公業條例

我要如何刊登公告?刊登鄉鎮市區公所祭祀公業公告(派下現員名冊/系統表/不動產清冊)登報廣告費用最便宜。廣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公告。報紙刊登免費服務:排版、打稿、校稿並寄送報紙與收據至府上或呈報法院。登報紙價目:最便宜的報紙公告平均1字不到1元。無論您在北部、中部、南部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刊登海外版公告及全國版地方法院公告-刊登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股票支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法人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公司股東公告報紙登報。報紙太平洋日報登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報報紙廣告、法院公告登報。
分類廣告刊登、登公告服務中心
登報熱線:(02)2260-8602 (代表號)
傳真專線:(02)2263-3538
廣告部門:(02)2260-8602分機16、分機11、分機12
帳務部門:(02)2260-8961分機11、分機12
電子信箱:
ao79080@gmail.com
公司網址:https://www.yp123.com.tw
營業時間:週一~週五,早上9:00至下午6:00
請將公告、公文內容傳真或e-mail並註明聯絡方式,本社收到後會有專人與您聯繫!
有關報紙廣告
登報費用價格價錢歡迎撥登報熱線洽詢!大篇幅刊登另有優惠!

內政部祭祀公業條例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主管機關)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祭祀公業制度之規劃與相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二)對地方主管機關祭祀公業業務之監督及輔導。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事項之審查。(二)祭祀公業法人業務之監督及輔導。三、鄉(鎮、市)主管機關: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申報事項之處理、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核發及變動事項之處理。前項第三款之權責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主管。本條例規定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之業務,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之區公所辦理。第二項未列舉之權責遇有爭議時,除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決定之。
第三條(用詞定義)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祭祀公業: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二、設立人:捐助財產設立祭祀公業之自然人或團體。三、享祀人:受祭祀公業所奉祀之人。四、派下員: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分類如下:(一)派下全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自設立起至目前止之全體派下員。(二)派下現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目前仍存在之派下員。五、派下權: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所屬派下員之權利。六、派下員大會:由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組成,以議決規約、業務計畫、預算、決算、財產處分、設定負擔及選任管理人、監察人。
第四條(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祭祀公業之派下員資格)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五條(本條例施行後派下員之繼承)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