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法人之監督

祭祀公業公告 » 內政部祭祀公業條例

登報最便宜
豋報請撥02-22608602分機16

需要產品報價?

祭祀公業條例總則|祭祀公業申報|祭祀公業法人登記|祭祀公業土地處理|祭祀公業附則|報紙太平洋日報登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報報紙廣告、法院公告登報。刊登民事裁定登報(如失蹤人公示催告登報及死亡宣告、陳報遺產清冊、支票股票遺失)/公示送達/法院拍賣公告/國外航空版(海外版)/夫妻分開財產制/簡易庭公告/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人公告/股東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登報。公告登報免費項目:校稿、打稿、排版並寄送收據及報紙至府上或陳報法院。刊登價錢:最便宜的報紙1字不到1元。無論您在南部地區、北部地區或中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報紙廣告登報、
公告刊登服務中心
登報熱線:(02)2260-8602 (代表號)
傳真專線:(02)2263-3538
廣告部門:(02)2260-8602分機16、分機11、分機12
帳務部門:(02)2260-8961分機11、分機12
電子信箱:
ao79080@gmail.com
公司網址:https://www.yp123.com.tw
營業時間:週一~週五,早上9:00至下午6:00
請將公告、公文內容傳真或e-mail並註明聯絡方式,本社收到後會有專人與您聯繫!
有關報紙廣告
登報費用價格價錢歡迎撥登報熱線洽詢!大篇幅刊登另有優惠!

祭祀公業法人之監督
第三十條(派下員大會之召開及議決事項)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每年至少定期召開一次,議決下列事項: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二、選任管理人、監察人。三、管理人、監察人之工作報告。四、管理人所擬訂之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書及業務執行書。五、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六、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祭祀公業法人應將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於會議後三十日內,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一條(會議召集)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召集,並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派下現員有變動時,應於召開前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管理人認為必要或經派下現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得召集臨時派下員大會。依前二項召集之派下員大會,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擔任主席。管理人未依章程或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召集會議,得由第二項請求之派下現員推舉代表召集之,並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三十二條(不能成會時之同意書取得)為執行祭祀公業事務,依章程或本條例規定應由派下員大會議決事項時,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者,得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取得第三十三條所定比例派下現員簽章之同意書為之。
第三十三條(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一般決議與特別決議通過之決數)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依前條規定取得同意書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之同意。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依前條規定取得同意書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二、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三、解散。祭祀公業法人之章程定有高於前項規定之決數者,從其章程之規定。
第三十四條(訂定及變更章程會議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祭祀公業法人為訂定及變更章程召開派下員大會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三十五條(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三十六條(管理人職權之限制管理人就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之管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僅得為保全及以利用或改良為目的之行為。
第三十七條(派下員變更登記)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變動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二、派下員變動部分之系統表。三、變動部分派下員之戶籍謄本。四、派下員變動前名冊及變動後現員名冊。五、派下權拋棄書;無拋棄派下權者,免附。六、章程。前項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之變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者,予以備查;有異議者,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第三十八條(管理人或監察人變更登記)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或監察人變動者,應檢具選任管理人或監察人證明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管理人或監察人變更登記。祭祀公業法人之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變更登記,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之訴。
第三十九條(不動產變更登記)祭祀公業法人之不動產變動者,應檢具土地、建物變動證明文件及變動後不動產清冊,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圖記印鑑變更登記)祭祀公業法人圖記或管理人印鑑變動者,應檢具新圖記、印鑑及有關資料,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帳簿之設置)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按期編造收支報告。祭祀公業法人應自取得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每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二條(監察人得隨時查核業務及財務簿冊文件)祭祀公業法人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得隨時查核業務執行情形及財務簿冊文件,並對管理人提出之各種表冊、計畫,向派下員大會報告監察意見。
第四十三條(糾正並限期改善)祭祀公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一、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二、管理運作與設立目的不符。三、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四、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設立目的。祭祀公業法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解除其管理人之職務,令其重新選任管理人或廢止其登記。
第四十四條(違反法律或善良風俗者得請求解散)祭祀公業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第四十五條(解散)祭祀公業法人發生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時,解散之。祭祀公業法人解散時,應由清算人檢具證明文件及財產清算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六條(解散後之財產清算)祭祀公業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管理人為之。但章程有特別規定或派下員大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七條(清算人之選任)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第四十八條(清算人之職務)清算人之職務如下: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移交分配賸餘財產。祭祀公業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