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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股東會公告

報紙廣告刊登股東會公告,股東常會登報,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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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常會公告,受理股東書面提案公告,召開年度股東臨時會公告,股東增資公告,減資公告刊登,證券交易法公告;刊登報紙廣告300字以上一字不到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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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臨時會公告 300元 一字不到1元 特價優惠
股東提案公告 300元 一字不到1元 特價優惠

登報範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一0八年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一0八年股東常會
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五條、一七二條、一七二條之一、一九二條之一規定。
一、公告事項:**股份有限公司召開九十九年股東常會。
二、開會時間:10八年*月*日(星期*)下午*時整。
三、開會地點:*
四、召開事由:如下
報告事項:
1.本公司一0七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一0七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承認事項:
1.承認一0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案。
2.承認一0七年度虧損撥補案。
討論事項:
本公司章程修訂案。
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五、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 敬請於民國*年*月*日(星期*)下午*點*分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市*路*段*號*樓)辦理過戶手續,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
六、凡有意行使提名權、提案權之股東,務請留意下述提案提名受理注意事項,並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92條之1規定辦理。
七、提案、提名受理注意事項:
受理期間: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現場親送者以送達者為限,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受理處所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處所地址:**縣**市**街**巷**號*樓之*
受理處所電話:*
八、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於開會前二十日寄送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洽詢補發(電話:*)。
九、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一0八年度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公告事項
一、開會時間:一0八年*月*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整
二、開會地點:**市*區*路*號*樓
三、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四、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會提出議案者,本公司於一0八年*月*日起至一0八年*月*日止(上午十時至下午四時)送達或以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受理股東提案申請。請股東於上述期間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受理提案地點:*,聯絡人:*,電話:*。
五、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形:
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六、特此公告。
(範例如需引用請來電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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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股東名簿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之一條
股東常會議案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四項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少數股東依上開規定,申請自行召集股東會,自應以「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為要件。
按「全體董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董事會仍存在,少數股東自無從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申請自行召集股東會。
法規內容僅供參考,如有修正,以最新為準。

  • 股東臨時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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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增資減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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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券交易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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