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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臨時會公告

公告刊登辦理(股)有限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公告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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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紙範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開108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
中華民國108年**月**日
主 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開民國100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
依 據:依公司法第173條之4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會日期:民國(下同)108年**月**日。
二、開會時間:上午**時。
三、開會地點:**市**區**街**號**樓。
四、會議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無。
(二)承認事項:無。
(三)選舉事項: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四)臨時動議。
五、停止股票過戶起迄日期:108年**月**日至108年**月**日。(因最後過戶日為假日,務請股東提前於營業日辦理股票過戶手續)
六、其他應公告事項:
(一) 開會通知書與委託書將於股東臨時會15日前另函寄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列明股東戶號、姓名逕向本公司股務單位(**市**區**路**段**巷**號**樓,電話:(**)********)洽詢,惟持股未滿一仟股股東之召集通知,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以本公告為之。
(二)本次股東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應於股東臨時會開會前**日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股務單位。
七、特此公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召集人:***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召開108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月*日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召開民國100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
依據:依公司法第22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會日期:民國(下同)**年*月**日。
二、開會時間:上午9時。
三、開會地點:**市**路**號**樓。
四、會議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本公司108年度營業報告暨監察人審查108年決算表冊報告。
(二)承認事項:本公司108年度營業報告書、決算表冊案及虧損撥補案。
(三)選舉事項:改選董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案。
(四)臨時動議。
五、停止股票過戶起迄日期:108年*月*日至108年*月*日。
六、其他應公告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受理期間:108年*月*日至108年*月*日;受理處所:***、***監察人收,台北市**區**路*段*號。
(二)開會通知書與委託書將於股東臨時會15日前另函寄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列明股東戶號、姓名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託部洽詢,惟持股未滿一仟股股東之召集通知,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以本公告為之。
(三)本次股東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應於股東臨時會開會*日前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人**銀行信託部,並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七、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報紙版面介紹-刊登股東常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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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公司法第192-1條
董事選舉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前項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四、未檢附第四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審查董事被提名人之作業過程應作成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對董事選舉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公司法第220條
監察召集股東會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持有股份數額與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稱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提名股東,對於提名人選未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者,並應敘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證券交易法第26-2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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