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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才能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
以失蹤日起算:
1.一般人失蹤滿七年。
2. 如果失蹤人年滿八十歲,失蹤屆滿三年。
3.如果遇到特別災難(例如:空難),失蹤屆滿一年。
什麼人能聲請公示催告?
失蹤人之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才能聲請。
聲請公示催告的管轄法院!
失蹤人之戶籍地法院。
聲請公示催告應具備文件!
失蹤人之戶籍謄本及鄰或里長之證明、聲請人之印章。
公示催告聲請狀內,應向法官表明聲請的原因、事實及相關證據。
收到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處理動作!
當法官准予公示催告後,會寄發公示催告裁定給聲請人。
首先,您應該先詳細核對內容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應向法院聲請更正內容。
如果內容正確無誤,您必須在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果沒有未依照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當登報後待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後,您必須在三個月內,檢附公報、整版新閒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裁定、圖章等文件,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聲請死亡宣告後續處理動作!
法院在收到死亡宣告聲請後,會通知您前往開庭,如果程序並無問題,法院會准予死亡宣告。當您收到判決書後,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死亡宣告以後,如果失蹤人實際上並未死亡,該怎麼處理?
死亡宣告畢竟是法律「擬制」的死亡效果,與實際情況未必符合,如果失蹤人並未死亡,必須向法院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由法院下判決把先前的死亡宣告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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